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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农村安置房办证受阻 起诉合同无效返房款胜诉

  发布时间:2013-09-18 17:08:40


    30多岁的李兰(化名)从赵虎(化名)手中购买了一套住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赵虎应协助李兰办理房屋权属转让手续。李兰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却被告知该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李兰要求赵虎退还房款,遭到赵虎的拒绝。无奈之下,李兰把赵虎起诉到了法院。4月18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法院已经对这一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李兰和赵虎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属于无效合同,赵虎应把购房款退给李兰。

    李兰是外地人,为了能在许昌市区安家落户,2011年9月,李兰以28万元的价格从赵虎手中购买了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屋。李兰和赵虎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赵虎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协助李兰办理房屋权属转让手续,房屋产权过户所需的所有税费由李兰负责,赵虎必须到场签字,并出具相关证明。协议签订之后,李兰把购房款全部交给了赵虎,赵虎也将该房屋的钥匙交给了李兰。之后,李兰着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她到房管部门咨询之后得知,自己购买的这套房屋为村民安置房,因土地性质原因,根本无法办理产权证。掏钱买的房子却不能过户到自己的名下,为了要回自己的购房款,李兰把赵虎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虎出售给李兰的房屋属于农村拆迁安置房,在出售时尚无房屋产权证书。因为土地性质原因,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此类房屋不得转让。李兰和赵虎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该合同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和忠 杜捷)

责任编辑:f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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