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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未过户留下“后遗症”买家遭遇“过户难”

  发布时间:2013-09-18 17:06:26


    几年前,50多岁的雪兰(化名)从李君(化名)手中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因为当时手头资金有限,她拿到写有李君名字的房产证后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等雪兰手头宽裕了,想把这套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却吃惊地发现原房主李君补办了新的房产证。雪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把李君告上了法庭。4月15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雪兰与李君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李君应协助雪兰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

    2006年,许昌市民雪兰和李君协商之后口头约定,李君将自己的一套房屋以11.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雪兰。之后,雪兰把购房款交给了李君,李君写下了一份收到条,然后将房屋及储藏室的钥匙和房产证都交给了雪兰,并承诺愿意协助雪兰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从那之后,雪兰就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子里。2012年,雪兰找到李君,表示希望对方协助自己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李君要求雪兰再付5000元钱。雪兰为了尽快把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到自己名下,把这笔钱给了李君。但李君收到钱之后,仍不肯协助雪兰办理过户手续。雪兰通过房屋管理部门查询得知,2011年10月,李君以她所购买的那套房屋的房产证丢失为由,向房管部门申请补办了新的房产证。花钱买了房子,却无法过户到自己名下,雪兰气愤难平,就把李君起诉到了法院。

    法庭审理后认为,雪兰和李君以口头形式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表达了双方的真实意图,不违法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李君不肯协助雪兰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手续,且又以房产证丢失为由补办新证,是在以实际行动表明不愿履行应尽的义务。李君以协助办理房产过户为由向雪兰索要5000元钱,这一行为带有胁迫性质,不受法律保护,这笔钱应返还给雪兰。

责任编辑:f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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