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魏执字第645号
申请执行人马晓红与被执行人王超凡、贾芳、李超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魏民二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超凡、贾芳、李超锋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晓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现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我院依据(2014)魏执字第64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被执行人王超凡名下位于魏都区五一路办事处工农路15号6幢东起三单元六层西户(房产证号:许房权证市字第10019355号)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王超凡及居住在上述房屋内的相关人员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迁出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