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钧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马俊峰、张晓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许昌市分行营业部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知书、(2016)豫1002民初字第1902-1号民事裁定书及管辖权异议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如到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
特 此 公 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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