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老太不慎从床上摔下导致骨折,其女儿认为老年公寓没有尽到养护义务,将其告上法庭。7月6日,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定王某承担两成责任即赔偿刘老太10529.02元。
法院审理查明,近80岁高龄的刘老太患有多种疾病,由于难以照料其生活起居,其女儿将她送入老年公寓。双方签订入住托养合同,约定刘老太在托养期内,因身体健康状况或生活行为等各方面变化导致出现的各种病况,如血压升高、跌碰出现骨折等,寓所不承担责任。
一天,刘老太不慎从床上坠落,被送往医院后诊断为左股骨转子间骨折。其女儿认为,由于该老年公寓疏于管理致刘老太受伤,应对刘老太的受伤承担责任,遂将经营者王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其赔偿刘老太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老太依照合同书入住老年公寓,应视为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成立。王某在本案中并未充分证明在护理原告期间已尽到合理的护理义务,也未告知该公寓并未取得相关的注册登记等信息,可以认定王某在订立合同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但考虑其所从事的行业为老人代养,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质,在情理上,法院予以肯定。结合本案的案情,以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20%,即10529.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