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芳:
许昌市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2)魏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判决期限履行法律义务,许昌市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豫远房估字(2015)11583F号房产评估报告书一份,(2015)魏执裁字第00018之二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查封了你名下位于许昌市新兴路西段南侧(县中医院)6幢1层西起第2间营业房,限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评估报告所评估的155189元为起拍价拍卖上述房产,偿还你欠许昌市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