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6-07-13 09:12:40
王红生、谷和平、韩永锐:
本院受理原告张丙建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魏七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李翰哲 电话:0374-3113350
法庭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七里店人民法庭
邮政编码:461000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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