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生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房产归大儿子所有,父亲去世不久,老房拆迁,大儿子独自将拆迁款据为己有,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他两弟妹为继承亡母所属部分的房屋拆迁款,将哥哥告上法庭。7月4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哥哥李强分别返还弟、妹各66652.13元。
法院审理查明,李雷、李敏和李强系兄妹关系,母亲王某于2002年去世。2008年,父亲李海在公证处立下遗嘱,遗嘱载明:位于许昌市某家属院一处房产是李海与妻子王某共同所有,李海将该房屋属于其本人所有的房产交由大儿子李强继承。后李海于2010年病逝,2015年,该房屋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载明:某置业有限公司拆除李海的房屋及附属物,支付李海拆迁补偿费及附属物补偿费共计533217元。李强收到拆迁款后,全部占为己有,拒绝向两弟妹支付二人应当继承母亲所属部分的房屋拆迁款,为此,兄妹二人将李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李强归还二人房屋拆迁款各6665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李海和王某共同所有的房屋获得赔偿款533217元,李海和王某应各分得266608.5元,王某先于李海死亡,李海与三子女可获得王某应得份额的四分之一(即66652.13元),李海立下遗嘱将其享有的份额由李强继承,故李雷、李敏可各获得赔偿款66652.13元。该赔偿款被李强领走,其应当将二原告应分得部分返还。
陈某辩称自己不曾被张某抚养,母亲再婚后,自己一直在企业工作,因此双方不存在抚养和赡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更要让年迈的老人老有所依,安享晚年。陈某从小随母与张某一起生活,双方已形成了继父子关系,现张某年老,陈某与其亲生子女一样,应当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张某有退休工资,且生活能够自理,要求陈某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过高,应适当予以降低,综合陈某的生活情况,该院认为每月应支付张某赡养费200元为宜。张某要求其提供居住场所直至自己去世的诉讼请求,考虑到双方矛盾分歧较大,不宜共同生活,同时张某有亲生子女三人,故对其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到合理的护理义务,同时,王某也未告知刘老太及家属该公寓并未取得相关的注册登记等信息,可以认定王某在订立合同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及瑕疵。但考虑其所从事的行业为老人代养,该工作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质,解决了部分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在情理上,法院予以肯定。结合本案的案情,以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20%为宜,经核定,刘老太的各项损失为52645.12元,即王某赔偿刘老太10529.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