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与丈夫商量,妻子擅自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套房子给卖给了亲戚,丈夫能讨返还房子吗?8月20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市民郑勇(化名)把妻子柴琳(化名)和购房人都告上了法庭,要求判决柴琳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法院对郑勇的诉讼请求予以了支持。
郑勇和柴琳于2001年登记结婚。2002年4月,柴琳得到了一套单位的房改房,之后,柴琳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由于郑勇和柴琳夫妇另有居所,这套房子一直是柴琳的亲戚在居住。2010年12月,柴琳向她的亲戚出具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表示愿意将这套房屋转让给对方,如果遇到拆迁等一切事宜,由她的亲戚负责。协议签订后,柴琳的亲戚并未支付该房屋的转让款。郑勇得知自家的房子被卖掉之后,把柴琳和购房人都告上了法庭。他表示,柴琳未经他的同意,擅自把夫妻双方共有的房屋转让给了他人,这一行为应该被确认为无效。
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房产是在郑勇、柴琳婚后取得的,该房产应为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柴琳和购房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未经郑勇同意,而且购房人也没有支付房屋的转让款,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郑勇的合法权益,该转让协议应为无效协议。(和忠 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