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彦慧、张春英、许昌市骏翱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永昌诉被告王彦慧、张春英、许昌市骏翱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魏七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李翰哲 电话:0374-3113350
法庭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七里店人民法庭
邮政编码:46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