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某借了史某1万元钱,随后当着史某的面将钱给了刘某。当史某向尚某要钱时,尚某称钱应当由刘某偿还。魏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定,1万元的借款应由尚某偿还,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借款应为无息借款。
2010年5月,经刘某介绍,尚某因工程急需资金,向史某借款1万元,借条内容为“今借现金壹万元整”。当时双方约定两个月还钱,但是直到2012年4月,经史某多次催要,尚某一直没有还钱,史某无奈将尚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1万元借款及利息。尚某认为,他与史某并不熟悉,在刘某的介绍下,史某借给了他1万元钱,但他随后就给了刘某,当时他们3人都在场,因此,欠款应由刘某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上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史某随时可以向被告尚某要求还款;因尚某和史某是借贷关系的相对方,尚某是否将借款交给他人使用,不影响其履行还款义务;因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借款应为无息借款,史某有权要求尚某承担起诉后的利息,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