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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遭遇车祸身亡 保险公司“免赔”被驳

  发布时间:2013-09-18 16:17:01


    张某已经成家立业,原本过着平静的生活,可一场交通事故却夺走了他年轻的生命。由于张某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他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的要求。可保险公司却称张某之所以发生交通事故,是由于其酒后驾车所致,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的妻子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8月23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的妻子保险金及保险费52433.6元。

    2011年11月25日,“80后”男青年张某与我市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该合同包括两全保险、终身寿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其中两全保险的保险期限至张某年满88周岁为止,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在保险期限内,如果张某身故,保险公司应无息返还已交保费。终身寿险的保险期限至张某年满100周岁为止,在保险期限内,如果张某身故,保险公司将支付张某的保险受益人保险金5万元。2011年11月2日,张某驾驶一辆小型汽车与另外一辆汽车相撞,这起交通事故导致张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和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显示,张某系酒后驾驶,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保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张某的妻子则表示,她和张某都不清楚保险合同中还有这样的免责条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未进行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因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和忠 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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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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