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勇、韩军朋: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友诉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魏半民小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半截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庭地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半截河法庭(许昌市许由
东路凌云骨科医院院内一楼东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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