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许昌魏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4)魏民二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判决期限履行法律义务,许昌魏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资产评估报告书一份,执行裁定书(2015)魏执字第00342之二号一份。本院依法查封了你所持有的许昌魏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544500股股权,限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评估报告所评估的544500股的价值1306800元为起拍价拍卖上述股权,偿还你欠许昌魏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