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北民初字第00371号
李明月、董营、许昌市明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关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魏北民初字第003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魏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王磊华 联系电话:0374-3399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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