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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的车,发生意外被烧毁

  发布时间:2013-09-18 16:00:43


  梁某和陈某是一对夫妻,他们从我市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新车,在使用该车的过程中,因发生意外,车辆被烧毁。梁某和陈某认为车已经没有了,他们也就没必要再每月向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购车款了,但汽车销售公司不这么认为。梁某和陈某停止付款后,汽车销售公司把他们告上了法庭。7月18日,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梁某、陈某须偿还汽车销售公司车款本息以及垫付的保险费等共计30228.17元。

  2006年5月30日,梁某和陈某与我市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购车协议,汽车销售公司将一辆价格为92800元的轿车以分期付款的方式销售给梁某和陈某,梁某和陈某首付车款28800元,余款64000元分36个月偿还。按照协议约定,梁某和陈某每月应还购车款本息2024.83元。

  合同签订后,汽车销售公司就把这辆车交给了梁某和陈某,起初,梁某和陈某每月都按时支付购车款,截至2008年4月,共付了23个月。2008年6月6日,梁某和陈某购买的车辆行驶到临颍县纣城路上时发生火灾,该车被烧毁。

  意外发生之后,汽车销售公司多次与梁某和陈某联系,希望他们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还款,但遭到了梁某和陈某的拒绝。截至合同到期,梁某和陈某共欠了13个月的车款本金及利息26322.79元。此外,汽车销售公司还替梁某和陈某垫付了该车的交强险及商业险,合计3905.3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购买的车辆虽在分期付款期间发生火灾损毁,但原告将车交付被告后,该车损毁的风险应由被告承担。因此,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购车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责任编辑:f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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