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具备资质且拥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该企业把一项工程转包给了赵某和李某,李某找到阿梅(化名)为其工作,不料阿梅在干活时从4楼摔下致伤。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称,赵某和李某曾与其达成口头约定,除工人死亡外的安全事故责任,由施工方承担。7月8日,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赵某、李某及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赔偿阿梅各项损失共计216326.18元。
2011年11月,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我市承包了一项房地产工程,随后,该公司把该工程的土建等项目转包给了赵某和李某,两人是合伙关系,均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阿梅是李某和赵某的雇员,在工地上当杂工。2012年4月19日上午,她在工地上干活时,由于工程外部没有安装安全防护网,阿梅从4楼摔下,因伤势较重,住院治疗89天,仅医疗费就花掉了4万多元。其中,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李某、赵某共垫付了4.3万元。2012年11月26日,经许昌重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定,阿梅的伤残等级为七级。
阿梅认为她受伤时工地没有安装防护设施,工程的承包单位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包工头赵某、李某都应当承担责任,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赵某、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2229.19元。
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商谈承包合同时曾和赵某、李某特别约定,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残等责任由赵某负责,假如事故导致人员死亡则另行协商。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阿梅作为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赵某、李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中有关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赵某、李某达成的口头约定被视为无效条款,因此,该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赵某和李某,应对阿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