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执字第280号
申请执行人崔小伟与被执行人李福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魏民二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福财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崔小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现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我院于2015年10月10日依据(2015)魏执裁字第28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被执行人李福财名下位于南关办事处南关大街3号7幢东起2单元5层东户(房产证号:许房权证市字第10011055号)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李福财及居住在上述房屋内的相关人员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迁出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