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洪军:
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国安与被执行人马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魏执字第0796之二号执行裁定书和豫远房估字(2016)05220F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内容为:本院查封的你名下的位于许昌市东大办事处东城墙街41号壹号楼3幢西起1单元1层东套住宅房,经评估市场价为156145元、快速变现价为140531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我院将上述房屋予以拍卖、变卖。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价值有异议,应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交异议意见。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