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纪委、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监察厅《关于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影响公务和形象饮酒行为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经院党组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院干警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工作时间和工作日午间饮酒;
(二)不准参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第三人的酒宴;
(三)不准因饮酒影响正常履行公务职责;
(四)不准因饮酒失密、泄密;
(五)不准因饮酒造成人身伤害;
(六)不准因饮酒损害公私财物;
(七)不准饮酒中划拳行令;
(八)不准酒后驾车;
(九)不准在公共场所着制服饮酒;
(十)不准因饮酒损害法院尊严和干警的形象。
二、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罚措施:
干警在日常工作和业余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凡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将视情节分别给以批评教育、书面通报、诫免谈话或党政纪处分,并分别不同情况扣除年终考评分和相应的廉政风险金。
(一)凡工作日中午饮酒者,发现一次通报批评,发现二次诫免谈话,发现三次视情节给予处分,并根据处分情况,按照《廉政风险金管理规定》扣除相应风险金。
(二)饮酒被上级机关发现或新闻媒体曝光的,第一次通报批评和诫免谈话;第二次视情节给予处分,并根据处分情况,按照《廉政风险金管理规定》扣除相应的风险金。
(三)因饮酒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并根据处分情况,按照《廉政风险金管理规定》扣险相应的风险金。
(四)因饮酒被通报的,通报一次扣年终考评分2分,通报二次扣5分,通报三次扣10分。凡酒后滋事、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扣20分。并扣所在单位相应分值。
(五)个人因饮酒被通报一次者,取消个人年终评先资格,单位出现二人次被通报者,取消单位年终评先资格。
三、对于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本院政治处、监察室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月通报,通报情况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
四、此暂行办法自二00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