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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许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2014)魏民二初字第004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法 庭: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员:海明才
电 话:0374-3399152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