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孙强诉王涛、许昌煤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0民终543号 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王涛、许昌煤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孙强于2016年5月27日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02执998号执行通知书和(2016)豫1002执998之一号执行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限你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动履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0民终5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37725元,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2016)豫1002执998之一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涛、许昌煤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六月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