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对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它首先解决了原告资格问题,是一项重大进展。然而对此新制度的尝试性规定,比较原则,存在对适用范围、原告资格、诉讼程序等方面具体、完善的规定。
【关键词】 公益诉讼 公共利益 原告资格 适用范围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新法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别规定的一项新制度,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新民事诉讼法解决了制约开展民事公益诉讼的“瓶颈性”问题——原告资格,令人欢欣鼓舞。民事公益诉讼的创立是在我国立法中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只是为这项诉讼制度的创立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具体的实施规则尚需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一、公益诉讼的涵义和特征
民事公益诉讼的属性仍旧属于民事诉讼领域,存在于法律地位的平等当事人之间而非上下隶属关系。基于民事公益诉讼由于存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而得以产生,它的角色应是充当保护性法律职能而非调整性法律职能。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涵义
当前,在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加以规定,所以学者们对民事公益诉讼概念的理解也并不统一。笔者基于本文研究的需要,暂且对其作出如下定义:“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由国家规定的专门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为人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处理,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胡巧姝.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D].沈阳:沈阳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1:4-7]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
民事公益诉讼虽然对传统民事诉讼的固有限制和严格规定,在很多方面进行和实现了很大的突破,但是因其本身仍在民事诉讼系统中,所以其实质上依旧具备民事诉讼的通性和特征。在本文中笔者主要着重介绍以下几方面民事公益诉讼自身所体现出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