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给别人担保,也让别人给自己担保。
2011年12月31日,河南某实业公司分别向永城某信用社、虞城某信用社、民权某信用社贷款1300万、1300万和1400万,2012年1月4日又向商丘某商业银行贷款2500万,该实业公司从四家银行的贷款共计6500万。平顶山某信用社为该实业公司向四家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因担心逾期还不上贷款损害其自身利益,平顶山某信用社又让河南某实业公司找来许昌某置业公司,为其做出的担保提供反担保。不料,借款到期后该实业公司欠四家银行共计6435万元没有归还,平顶山某信用社担心因此承担担保责任而造成损失,遂向魏都区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裁定拍卖、变卖许昌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并对拍卖款优先受偿。
二、反担保物权的实现有条件。
本院经审理认为:反担保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成立后担保物权的实现以原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已履行为前提,即原始担保的担保人依照担保合同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此后,债务人不对担保人之损失履行清偿义务时,反担保人方负代为清偿责任。本案中,申请人平顶山某信用社作为原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并未对借款人即河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借款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未取得对该实业有限公司的追偿权,被申请人许昌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反担保人不应负清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平顶山某信用社的申请。
根据《担保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或其他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成立须必备四个要件:一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二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三是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四是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