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1491部队与被执行人徐金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魏民一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徐金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租赁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1491部队的位于许昌市南关办事处顺河街2号的招待所(房屋46间)及场地(1400平方米)返还申请执行人。现判决已生效,但被执行人徐金亮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1491部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徐金亮及居住在上述房屋及场地内的相关人员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并于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迁出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若抗拒执行,本院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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