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铭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建明: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杰、吴丽平、李东平、徐红英、徐红丽、徐红芳、蒋晨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承办法庭:民二庭
承办人:尚建辉
联系方式:0374-3399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