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判研究 -> 案例分析

老人被出租车撞伤索赔百万 损伤参与度界定成判决依据

  发布时间:2016-06-03 16:04:02


    刘老汉在一次外出时被出租车撞伤至残,老汉将司机、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对方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130万余元。由于刘老汉有既往病史,伤情鉴定成为判决的关键依据,2016年5月18日,魏都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此次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为75%,并判令三被告共计赔偿刘老汉 69万余元。

    年逾花甲的刘老汉患有糖尿病、高血压、坠积性肺炎,在一次过马路时,被疾驰而来的一辆出租车撞倒在人行道上。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王某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且未避让行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负全部责任。事故致使刘老汉偏瘫,花去医疗费31万余元,王某垫付25000元。经医院诊断,刘老汉为重度颅脑损伤,多发脑挫裂伤,颅骨修补材料凹陷;胸部闭合性损伤,多根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右肺挫伤;左侧腓骨粉碎性骨折;肺大疱;脑积水;脑梗塞。

    经鉴定,刘老汉构成一处二级伤残、一处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由于王某租赁出租车公司车辆进行运营,并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老人将三者一同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赔偿自己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367036元。

    庭审中,王某称老人的鉴定等级过高,本次鉴定意见没有明确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依据,鉴定意见中与本次事故无关的费用不符合客观事实,要求申请重新鉴定,并请求支持两到三年的护理费用。出租车公司也称,鉴定意见中的护理依赖程度没有计算护理依赖年限,部分医疗费如治疗坠积性肺炎的费用与本次治疗无关,对此次交通事故参与度没有进行分析说明。

    保险公司认为,鉴定书只是对老人目前的身体综合情况进行了评定,且该鉴定书分析说明,刘老汉在2006年曾受脑外伤后左侧肢体偏瘫,肌力为三级,符合交通道路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偏瘫或者截瘫肌力三级以下之规定,老人在此次事故前伤残程度已经达到三级,且年事已高,患有脑梗塞等多种疾病,因此认为刘老汉构成伤残的主要原因不是此次事故造成的,应减去刘老汉之前至少一个三级伤残程度。具体在事故发生前还有无其他伤残,申请重新鉴定。

    该院委托许昌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刘老汉的护理依赖程度、医疗费用与交通事故无直接关系部分的数额进行审核及伤残等级、因本次交通事故加重的等级进行鉴定,该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刘老汉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经审核,共计32341元费用与本次交通事故无直接关系;刘老汉左侧肢体偏瘫评定为二级伤残,本次交通事故参与度为75%,事故所致胸椎体压缩性骨折评定为八级伤残,双侧共5根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左侧胫腓骨内固定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结合刘老汉的身体健康状况及年龄,护理期限酌定为10年,护理费损失计227776元,伤残赔偿金为404284元,医疗费285543元,加上后续治疗等费用共计974224元。此次交通事故的损伤参与度为75%,故刘老汉的损失应为729243元。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12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500000元,剩余损失扣除王某垫付的医疗费25000元,下余84243元应由王某承担。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本案争议焦点是刘老汉请求的损失是否是因本次事故所造成,这就要引出“损伤参与度”这一概念,《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规定:“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这也是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