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句老话“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虽然在如今的法律上,父母没有替子女偿还债务的责任,但真正看到子女遭受逼债时,有多少父母坐视不理?本案中当年迈的继父母看到继子被逼债时,自愿与债主签订还款协议,但因种种原因迟迟不能归还而被债主告上法庭。2013年6月21日,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赵华的继父母偿还欠款及利息的判决。
2012年10月,赵华(化名)以做工程急需资金为由,向李东(化名)借现金66700元。后因赵华迟迟不还款,无奈之下,李东把赵华拉到派出所。赵华的70多岁的继父母和其舅舅获悉后,主动来到派出所出面说和,并承诺赵华所欠债务由继父母和其舅舅三人代替赵华偿还。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协议约定继父王大山和生母代替赵华偿还李东66700元,其舅舅、舅母自愿为其担保,并保证2012年12月前全部还清。协议签订的同时,赵华的继父母偿还李东28000元,其余38700元至今没有偿还。为此李东把赵华和其继父母告上法庭。
魏都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华借李东现金66700元事实清楚,赵华应承担还款责任。但经李东同意,继父母自愿代替赵华向李东偿还其所欠的债务,其舅舅、舅母自愿承担担保责任,该债务转移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赵华的继父母不按双方约定支付李东欠款,其舅舅、舅母不履行担保责任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李东要求赵华的继父母偿还欠款387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未约定欠款利息,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双方未约定保证责任,应按连带责任承担。据此法院判决赵华的继父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东367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赵华的舅舅、舅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