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促进从严法和公正裁判,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一条 全院干警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领导干部不准接受下属的礼金、礼品;
(二)领导干部和审判人员及与审理案件的其他工作入,不准接受或索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的钱物;
(三)全院干警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四)全院干警在公务活动中不准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五)全体干警不准将自己的个人消费交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报销;
(六)全体干警不许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第二条 全院干警要遵守审判纪律,严肃审判作风:
(一)审判人员及其领导干部不能在家会见当事人,不准单独会见当事人;
(二)全体干警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
(三)审判人员不许给当事人介绍律师或其他代理人;
(四)本院的工作人员不许向案件承办人员为一方当事人说情或者受当事人之托向案件承办人员送礼、宴请;
第三条 全体干警要遵守组织纪律,服从组织管理,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全体干警的家庭,如有重大事项,应向组织报告;
(二)全体干警在公休假、节假日如果要外出,应向党组报告,并保持通讯联系;
(三)全体干警不许进入桑拿和娱乐场所接受异性服务;
(四)不许公款私存、欠借不还;
(五)招待费严禁超标。
第二章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本院各单位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院党组成员带队,由纪检监察、政工部门参加,随时可对规定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干警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的领导干部,包括中层正副职领导。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当事人包括当事人的亲属、代理人及被告人的辩护人等。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