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李得胜(化名)与房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后李得胜未经房东同意,擅自把租来的房屋转租给他人,当起“二房东”。房东得知此事后,把李得胜诉至法院,要求取消与其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2013年6月20日,魏都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原房东的诉讼请求。
2009年8月13日,许昌市某公司与李得胜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双方约定许昌市某公司将该公司所属营业办公大楼北邻的一间房屋出租给李得胜使用,租赁期为五年,自2009年8月14日至2014年8月13日止。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李得胜未经许昌某公司许可不得将房屋转租他人,房屋租金需在房屋使用前一次性支付全年租金。协议签订后,许昌某公司将房屋交付李得胜。后李得胜于2012年3月5日与他人签订租房协议,将房屋转租他人。许昌某公司认为李得胜未经许昌某公司同意将房屋转租他人且拒不支付下一年度房屋租金,因此要求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形成本案纠纷。
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李得胜租赁了许昌某公司的房屋后,并且未经许昌某公司同意擅自转租,违反了合同约定,许昌某公司有权终止租赁协议,因此许昌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而李得胜辩称许昌某公司知道其转租,自己没有擅自转租,但没有提供许昌某公司同意其转租的证据,因此,法院对其该项辩解意见亦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终止许昌市某公司与李得胜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