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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都区法院召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让孩子们沐浴在法制阳光下”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6-05-30 15:21:30


     “我院对许昌市某高三学生孙某、杨某作出了处罚金1万元的刑事判决书,这是我市首例未成年人代替考试罪案件,因考虑到孙某、杨某系未成年人,我院依法适用了非监禁刑……”,这是5月26日上午,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典型案例。场内座无虚席,多家媒体参加发布会并提问。该院此举旨在通过媒体和社会各界警醒即将参加中考、高考的学子们,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

    发布会上,该院认为未成年人心理发展不成熟、易冲动,爱讲哥们义气,尤其是留守儿童及离异家庭教育缺失及网络不良信息的引导,是致使未成年人犯罪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的诱因。针对这一现状,该院提出,全社会要多方联动,共同预防未成人犯罪发生,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时,积极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依法适用非监禁刑,促其改过自新、重返社会。在审理涉少民事案件及家事案件时注重调解,修复民事法律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打下基础。

   该院还注重发挥“社会观护”力量,聘请妇联、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心理咨询机构等各界人士担任“社会观护员”,通过回访、走访,了解和掌握缓刑少年犯的思想动态、家庭情况,帮助其树立信心、振作精神,避免出现反复。并大力开展送法进校园、结对帮扶困难儿童、法院开放日等活动,向未成年人宣传相关法律常识,呼吁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针对记者就发布会现场公布的许昌首例未成年人代替考试案件进行的提问,该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郭艳回答说,“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了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这款新入刑的规定,很多人还不知道、不了解,更没有认识到其严重性,抱有侥幸心理,这也提醒我们要加强对该项新规的宣传力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我院还邀请了孙某、杨某的班主任作为学校代表参加庭审,对孙某、杨某进行了深入调查,了解到他们在校学习努力、团结同学、尊重师长,在家表现较好,没有不良行为。孙某、杨某均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当庭表示悔罪。我院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法对孙某、杨某做出单处罚金的判决,他们表示,今后会脚踏实地,好好学习,通过努力考入理想的大学”,郭艳介绍说。

   新闻发布会上,该院认为下一阶段涉少审判工作的重点就是要构筑全方位、立体式的犯罪预防体系,同时针对未成年人尤其是留守儿童及离异家庭子女心理特征,注重引导教育,发挥家庭及学校的主导作用。

责任编辑:yyf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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