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颜平、许昌市弘利达塑胶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尤喜发诉被告郑颜平、许昌市弘利达塑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02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郑颜平、许昌市弘利达塑胶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 庭:民事审判一庭
审判员:沈永祥
电 话:0374-3399091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