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瑞林广告有限公司、河南钧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钧鼎电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王钉玲、唐志超、张珂钧、赵亚楠、王涓: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魏都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5)魏民金初字第209-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5)魏民金初字第209-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 此 公 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李会娟 联系电话:0374-339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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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都区人民法院金融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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