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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幼儿在父亲怀中被电动车撞飞——

幼儿父亲未走人行横道担半责

  发布时间:2016-05-18 15:58:21


    过马路要走人行横道(斑马线)是人尽皆知的常识,然而还是有人为了少走几步路,置常识于不顾,随意横穿马路。河南许昌一八月幼儿被父亲抱着在横穿马路时被电动车撞飞致残,经交警认定,幼儿父亲不走人行道负事故同等责任。5月9日,此案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调解,肇事电动车主赔偿幼儿各项费用25000元。

    2014年7月8日中午,50多岁的中年妇女杜某骑着一辆两轮电动车在许昌市区由南向北行驶,与由西向东横穿马路的张某相撞,张某被撞倒在地,张某怀中抱着的8个月大的幼儿张小宝(化名)也被撞了出去,摔到地上。张小宝随即被送往医院,共住院治疗32天,后经鉴定,张小宝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书认定,杜某驾驶非机动车行径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避让行人,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杜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张某负该事故同等责任。

    因就张小宝伤情赔偿一事张某与肇事车主杜某迟迟未协商一致,2016年3月,张某以张小宝的名义起诉杜某,要求杜某赔偿张小宝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杜某承担。

魏都区法院审理此案法官认为此案事实清楚,案件较为简单,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杜某一次性支付原告张小宝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5000元整,张小宝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争执,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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