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的现象较为常见,但如果败诉方不仅承担诉讼费,还要承担对方聘请律师告自己的“律师费”,这种“窝心”状况却不常有。5月16日,在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借贷纠纷案中,被告王某因欠款不还,在被判还款的同时还被判决承担原告所花费的律师费用。
2013年至2014年4月期间,许昌市民王某数次向何某借款,共计1032040元。2015年2月10日,王某与何某协商一致签订了还款协议,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协议约定,王某在2015年5月30日前分三次向何某归还全部借款,利息计算至还款之日,利率按银行贷款的同期基准利率的四倍执行。如王某不按期归还,何某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由王某全部承担。协议签订后,王某向何某还款240000元,下余借款未按期归还。
2016年3月,何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下余欠款79204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并支付由此产生的律师费27300元和诉讼费。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系民间借贷关系,已由双方达成的经过公证的还款协议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79204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原被告在协议中约定利率按银行贷款的同期基准利率的四倍执行,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律师代理费的问题,原、被告双方约定如被告不按期归还,原告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由被告全部承担。该约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关于“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中“其他费用”的范畴,且该费用属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但根据《河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以及本案立案时涉诉标的1307030元(本息合计)计算得到的律师费应为16991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6991元,其他超出部分,不应由被告负担。
故法院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何某借款本金792040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并向何某支付律师费16991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某负担。
法官说法:本案原被告双方在已约定利息的同时又约定了律师代理费,该案的关键点在于协议中约定的律师代理费的性质,是否属于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中的其他费用。“其他费用”与逾期利率、违约金在性质上存在类似之处,而律师代理费系因一方当事人起诉产生的实际损失,该项损失非当事人双方必须支出的部分,而利息系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支出的费用,故两者在性质上存在不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失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对于律师代理费支付标准问题,应当参照各地方的律师收费标准,以案件涉诉标的为基数计算得到,对于超标准支付的律师费,则不应由败诉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