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为同事贷款买车作担保人,却不料在自家需要贷款买房时被银行叫停,银行告知刘女士如果要贷款购房,必须解除其担保人身份,在与同事何某协商提前还款未果后,刘女士索性向银行付清全部贷款,并将何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何某返还自己所付贷款本息6万余元。
何某的单位离家较远,每天上下班交通极为不便,2013年底,她和家人商量买车,由于存款不足,决定采取每月分期付款的方式向银行贷款。何某和同事刘女士关系融洽,便找她来为自己担保,刘女士爽快答应,并和银行签订《个人贷款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刘女士为何某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保证期间自借款人的贷款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最终,何某从银行贷款15万,期限三年,月利率8.2‰,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归还本息金额为4828.82元。
2015年,刘女士为改善家居条件,同时为赶上售楼的优惠政策,在看了多个楼盘后,相中了一处家人都比较满意的房产,决定贷款买新房。她迫不及待地来到银行申请贷款,却被当头“泼了一盆冷水”,银行因她替人担保的事实不符合贷款规定,拒绝了她的要求,并告知如果贷款,必须解除担保人身份。随后,刘女士去找何某协商,希望对方提前还款,解除担保,但何某已经连续几天没有上班,原来她因家庭原因已经提交辞呈并回湖北老家。无奈之下,2015年8月,刘女士主动到银行替何某偿还购车贷款。还了贷款后,刘女士一纸诉状将何某告到法院,请求判令对方一次性返还63530.64元。
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刘女士提前偿还贷款的目的是出于买房的需要,她向何某追偿全部贷款本息的行为实则侵害了何某依照贷款合同约定而有的分期付款权,故其无权向何某追偿。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权人追偿,2016年5月8日,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何某返还刘女士每月按4828.82元计算的追偿款。何某在接到判决后,自知每月返还本息的方式并不合算,便一次性向刘女士付清欠款63530.64元。
魏都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担保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当你要成为担保人而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一定要充分评估将来可能承担的担保责任,无论是朋友或亲属,千万不要轻易和随便地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免出现本案中赢了官司伤和气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