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桃杰、朱陶立、朱超、申艳丽、侯伟民、姚会贞、朱德卿、樊凤伟: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豫1002民初54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 此 公 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李会娟 联系电话:0374-339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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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都区人民法院金融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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