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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一六旬大妈持借款协议起诉被劝撤诉,因为—— 借款协议≠借条

  发布时间:2016-05-11 17:19:41


    河南许昌一六旬大妈手持借款协议到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协议所写明的借款一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因无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合同已履行,近日,在法官的解释劝说下,大妈无奈撤诉,表示在补充其他证据后再起诉。

    2016年3月,62岁的胡某来到许昌市魏都区法院起诉。胡某在诉状中说,2014年12月22日,她经人介绍,与禹州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禹州某公司向她借款10000元用于公司项目建设,借款期限6个月,至2015年6月22日。若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借款人按所借金额每天支付5%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禹州某公司并未归还借款,她多次催促,但该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故将禹州某公司起诉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违约金共13000元。

    在案件开庭审理时,胡某出示了她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书。但胡某并没有被告所打的借条或收据,也没有她向被告交付1万元的证明。据胡某说,被告当初给了她一个账号,她把钱存到被告指定账号后,被告收走了她的银行汇款单回执,一并给她签订了这个借款协议。

    被告禹州某公司并未到庭应诉。

    因胡某无法向法庭提供此借款协议已履行的证据(借条、收条、或银行汇款单),在法官的解释劝说下,胡某撤回起诉,准备重新寻找、补充证据后再起诉。

    法官说法:近两年,民间借贷案件大幅增长,一些出借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在借贷关系发生时没有留下充足的证据,致使借款人在不归还借款时,出借人因证据不足而将自己置于被动的局面。如在此案中,原告胡某持借款协议到法院起诉还款,但借款协议并不等于借条。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合同(协议)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也就是说,胡某所持的借款协议所体现的只是她与被告之间曾有过借款与被借款、期限、违约金等方面的意思表示和约定。除协议中明确表明已经支付借款外,协议本身并不能作为付款凭证。所以,胡某要想让自己的主张得到法律支持,需要提供实际借款时被告收到借款的凭证。此案也提醒人们,借款时应保存好相关凭证,如转账凭证、现金收条等,还款后应收回借条或要求借款人出具 收条,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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