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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魏都法院三举措促民事再审案件调解显成效

  发布时间:2012-11-02 11:18:59


   根据民事再审案件的特点,因案制宜,因人制宜,灵活调解。截至目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调解再审案件9件,调解率达30%,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借鉴原承办人的调解法,做到“有的放矢”。由案件承办人员,仔细阅卷,对照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和原生效裁判内容找准症结。通过与原承办人或原合议庭交换意见,了解原审判过程,了解当事人的个性,也了解原审曾经用过的调解方法,与原承办人相互切磋,总结经验教训,扬长避短,设计再审调解攻略,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

   二是借助执行威力,执行与再审“相得益彰”。据统计,再审案件80%以上来自执行阶段,这样的再审案件申请人一般为原审被告,上诉权利不行使,在执行时采用各种手段抗拒执行、申请再审。对这类再审案件,承办人立足原判,为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释法、析案、明理,帮助和引导他们正确分析案情,多做息诉工作。同时,主动与执行此案的执行员联系,和执行员一起,以原裁判为基础,做调解工作,借助执行中的保全措施,给申请执行的一方“上保险”,也给相对方造成压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请求,执行和再审同时结案。

三是借用抗诉机关的地位,“釜底抽薪”。再审案件中,抗诉案件占一定比例,由于检察院机关把抗诉数量及抗诉改判率做为考核指标,这使得抗诉机关不得不主动出击,寻找案源,从而迎合了一些人的侥幸心理,增加了抗诉数量。据此,审监庭通过院领导的协调,与抗诉机关取得联系,请求其配合,借用其在再审程序中的特殊地位,促使其参与案件调解,在办案过程中两院的承办人相互勾通情况,交换意见,连动调解,给申诉方“泄气”“熄火”,争取调解结案,达到法院、检察院、双方当事人四方全胜。

责任编辑:hz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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