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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王营凯诉二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魏半民初字第004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半截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法庭地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半截河法庭(许昌市许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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