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北民初字第422号
晁选军:
本院受理原告安阳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权利与义务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的魏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承办法官:刘强
联系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魏都区人民法院北楼112办公室(魏北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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