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山岭:
李娟诉你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3)魏民一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娟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山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魏执字第945号执行通知书:
一、被告李山岭于(2013)魏民一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对原告李娟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莲城茶座-许昌论坛”网站(http://bbs.xuchangbbs.com)上的《许昌小天鹅艺术辅导中心女老板的发家情史》四篇文章,并向原告李娟刊登道歉函,天数不得少于十五天;
二、被告李山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娟精神损害500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