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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巡回审判的必要性及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2-11-01 16:28:05


   巡回审判制度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9月23日出台的《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中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巡回审判点,由人民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对案件进行巡回审理”这项重要提议而被重新提到重要高度的,同时在今年的法院工作中被重新强调。

   巡回审判制度是一项贯彻"便利群众参与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原则的制度。它是一种更契合现代司法理念、能推动社会和谐起关键性作用的制度。虽然巡回审判并没有一个现成的可操作的规范程序,但“巡回收案、就地审判、注重调解、指导民调”是其实践中的常态。一般认为,巡回审判制度是指基层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在辖区交通不便、群众文化素质不高、地方经济不发达这种特定的环境下,由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做一些本应属于当事人自己的事情,而由法院以巡回法庭的形式搞好法律宣传、上门立案、就地开庭、及时处理简易民商事纠纷案件的一项审判制度,从而使法院更好地方便群众诉讼,体现司法便民利民。

   一、巡回审判存在的必要性:

   (一)我国地广人多,区域受教育程度不等,虽然经过多年的法制普及教育,广大农村居民及偏远地区法制观念仍相对薄弱,多数人不明白诉讼的价值,更不懂诉讼的程序,不知道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特别对于偏远地区来说,交通不便,诉讼对其来说更是难上加难。这就需要法院上门提供法律咨询,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就地立案,简化审判程序,及时解决矛盾。

   (二)法院工作本身需要巡回审判。时下社会形势的复杂化对法院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而法院工作性质的专业化使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工作难以理解,不愿配合,一方面损害了司法权威,另一方面也使法院工作更加难做。法院工作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配合和支持,巡回审判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这种矛盾。

   第一、巡回审判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于法律的宣传和教育,对那些具有普遍性的案件,通过对法律的解释,对当事人的耐心调解劝导,使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理解增强,从而自觉调整自己的行为,接受法律的规范。

   第二、巡回审判将法院的审判过程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增强了案件的公开透明程度,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觉得更加公正,其服判、自觉履行的可能性就越大,有利于增强法院处理结果的公信力以及法院在整个社会的公信力。

   第三、巡回审判多是通过对当事人的耐心劝导,调解结案,容易达到定纷止争,案件是了的目的,减轻法院工作压力。

   二、巡回审判适用的案件类型

   巡回审判办案形式较为特殊,所受理案件的类型也有限制。一般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类型。我认为可具体为以下几种:

   第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正当理由如年龄、身体状况、道路遥远等原因确实难以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

   第二、法律性质较为简单,事实清楚,容易认定的案件,且证据确凿的债权债务案件。

   第三、简单的身份关系案件,邻里关系案件。像属于赡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常见案件。这类案件的处理对一个家庭的影响很大,对这类案件的处理需要有法律的阐释,也需要有道德的点播,把案件置于当事人的生活圈子中进行审理,让大众的道德观对其评价,更易使其接受。

   第四、比较典型、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案件,能够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或方便当事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或就地巡回审理能够有效宣传法律知识促进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稳定的其他案件。

   三、进行巡回审判应注意问题。

   第一,确定办案地区。不是所有法院都适合采用巡回审判制度,应该在经济欠发达、群众因交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困难不便到法庭参加诉讼的地区,开展巡回审判。在城市及发达地区的农村,由于交通方便,经济发达,群众诉讼困难不大,法官坐堂问案仍应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常态。但在经济欠发达、群众因交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困难不便到法庭参加诉讼的山区、农村,开展巡回审判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是确定巡回日期。办案的日期应确定,并通过各种形式使当事人知晓。如果时间相对不确定,群众不知道巡回法官何时来,在等待无望后不得已只能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前去法庭立案。另一方面,巡回法官巡到基层后,往往等待一天也没有群众前来立案,法院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都没能得以节约,违背了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法院办案效率的初衷。

   第三,依靠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在巡回审理案件过程中应主动争取村干部的支持。因为他们贴近群众、熟悉情况,有充足的时间和当事人交流,可以情理相融,钝化当事人间的对抗,在巡回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争取达成当事人之间和解起到“催化剂”、“润滑剂”的作用。

   四、针对我院实际,巡回审判应如何进行

   第一、我院所辖区域多为城区及城郊,农村区域较少,且经济发展较好,交通便利,统一到法院立案应为常态。对几个别年纪较大,身体行动不便的人,可以采取特殊措施,比如通过基层组织加强与他们的联系,制作便民卡等措施,使他们在遇见问题时能及时与法院取得联系,获得法律咨询,如有必要,可采取上门立案。

   第二、在所收案件中,可以挑选案情简单,证据确凿或者在当地比较有影响,对整个辖区居民有较大教育作用的案件实施就地审判。这就需要对案件进行整体的分析,在实施就地审判前做好相关的准备,主要应有以下相关方面:

   1、仔细查阅案卷及相关证据,对案件有整体的把握,明晰当事人之间争议焦点所在,对案件的发展及其中会出现的问题有所预料和准备。

   2、与双方当事人确定好开庭时间和地点,并提前三天在当地贴出公告,使周围群众能够得知开庭情况,达到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

   3、加强与基层组织及民调机构、司法所的联系,针对当事人做好调解工作,同时要有法警人员在场,预防庭审中出现难以控制局面,确保庭审顺利进行。

   4、确定巡回审判要给当事人一定的自主权。对一些当事人来讲,出于“面子”的考虑,对到自家门口的巡回审判可能存在着一定的抵触心理。因此,在巡回审判的启动上,我们应赋予当事人一定的参与权、决定权,即法院在决定要对某件案件采取巡回审判方式进行审理的时候,应事先征求当事人的意愿,听取他们的意见,如果他们不愿意接受这种办案方式,法院不可强迫当事人接受,而应适时转移到与当事人的日常环境相对疏远陌生的法庭进行审理。这样就可以避免把当事人的诉争过程暴露在公众之下,为他们保留了“面子”,从而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虽然,巡回审判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在实践中还需要摸索和修改,但这主要是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不是巡回审判本身内在的问题,不管是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还是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总体上说中国特色的巡回审判基本上适应了我国的具体国情,有其继续存在下去的必要性。如果对其运行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加以克服,它也是契合现代司法理念的,在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方面,它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责任编辑:和忠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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