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执字第1195号
申请执行人杨亚伟与被执行人屈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魏民二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屈新英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亚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于2014年11月19日依据(2014)魏民二初字第53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被执行人屈新英名下位于许昌市东城区魏文路帝豪花园0幢本单元7层西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市字第1004125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屈新英及居住在上述房屋内的相关人员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迁出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