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印、赵喜芳、轩利芳、王辉锋、许昌皇泰塑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昌魏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魏民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 此 公 告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曹晓辉 联系电话:0374-339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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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都区人民法院金融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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