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红梅:
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魏民二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你与陈跃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魏执字0049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的内容为:
将被执行人陈红梅名下的车牌号为豫K-D5690的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价55000元,交付陈跃亭抵偿陈红梅所欠其相应债务。财产所有权自该车辆交付申请执行人陈跃亭时起转移。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