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判研究 -> 案例分析

庄家持借条赌客有录音 法院认定属赌债不保护

  发布时间:2016-04-18 15:23:53


    手持借条就一定能打赢官司吗?答案是不一定。河南省许昌市一女子手拿借条起诉被告还钱,被告却在案件审理中向法官出示了他与该女子通话的录音,录音内容显示被告向该女子所打借条款项乃是他在该女子所开赌场中所欠的赌债。4月13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5年10月,40多岁的女子张某手持借条,来到魏都区法院起诉30多岁的潘某。张某诉称,被告潘某于2015年3月9日向她借款5万元,她为此款多次向潘某催要,但潘某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故将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潘某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潘某辩称,尽管他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他并未实际收到原告款项,该笔借款并未实际发生。即使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是赌场上的赌债。

    为证实自己说法的真实性,潘某向法官提交了他和张某通话的录音证据。在录音中,张某认可潘某在她开办的赌场中共输掉11万元,潘某已归还了她6万元,还欠5万元。在双方的录音通话中,潘某还问及张某赌场的牌是否有问题,张某矢口否认,并说其他人有输100多万的,人家都没说啥,潘某说牌有问题,就是赌输了想赖账。

    在开庭时,对潘某提供的录音证据,张某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故法庭认定,原告在录音中认可在赌场中给被告提供赌资,被告出具借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因涉嫌赌博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原告并无其他证据佐证原告将50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潘某,且被告提供的录音资料能够证明被告系因赌博而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法律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