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突然收到消费提醒,银行卡随身携带,账户余额却不翼而飞,银行卡被异地盗刷的案例时有发生,在以往的判例中,大部分案件都以银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告终。而许昌的杨先生却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这是什么原因呢?
据杨先生称,2014年12月15日上午10点,他收到署名建设银行的三次手机短信提醒,然后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分别支出9010元、10000元、360元,他赶紧查看钱包,发现银行卡安然无恙,自己也没有在网上电子商城购物消费,怎么会有这么大笔的支出呢?一想到在电视上看到的银行卡被异地盗刷的新闻,他当即去银行挂失并报警。
后警方在侦查中发现,杨先生被盗刷的金额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全信通专营店、便付宝专营店消费完成的,而这些损失如石沉大海无法追回,在与银行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杨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其赔偿被盗刷的存款共计19370元。
庭审中,银行辩称,杨先生的银行卡及密码由自己保管,不能排除委托他人消费的可能,根据银行卡管理办法规定,只要持卡人输入正确密码,即视为本人或委托他人取款消费。并提交了双方签订的《个人开户及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表》,其中第四条约定,该卡只要正常刷卡都应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甲方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本人承担。”在双方的个人电子银行签约服务中,也有类似上述约定。
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与银行签订的储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杨某作为储户应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电子信息的义务,现涉及的三笔交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完成,银行通过电子指令将款项予以支付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遂于2016年1月25日,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魏都法官提醒,储户和银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银行应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一般的银行卡异地盗刷案件中,储户对银行账户信息和密码保管不慎,与银行的安全保障系统不能正确识别伪卡,共同造成了存款被盗,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储户账户内存款并非被人使用伪卡取走,而是犯罪嫌疑人通过窃取储户电子信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支出,而储户的银行卡密码系由储户自行设定,储户未能对银行账户信息及密码尽妥善保管义务,亦是造成银行卡被克隆的原因之一。因此,储户应自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现在网上银行等电子交易越来越普遍,如果市民遇到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从维权以及保护证据的角度考虑,要从几个方面取证,一是要及时报警,并通知发卡银行,减少损失;二是要第一时间收集该款项并非由本人所取或者消费的证据。譬如收集可以证明交易时本人身在其他城市的机票或其他凭证;或者在收到资金转出的短信通知时第一时间去附近银行查询余额或取款并保存凭证,证明卡在自己身上。另外,如果犯罪分子如果利用了银行的管理或技术漏洞,银行就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是利用了储户对于银行卡或银行卡密码保管方面的过失,则储户要承担相应责任,市民要以此判决维权方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电子交易有风险,市民可以采取多卡消费的方式,绑定手机号码、网上银行等泄露个人信息较多的银行卡可以储存少量资金,避免“鸡蛋都放在同一个篮子”,以破解第三方平台窃取个人信息的“吸金”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