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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郭亚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半截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法庭地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半截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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