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遇见“伯乐”本是一大幸事,可一旦被开了空头支票,任脾气再好的千里马也会“撂挑子”罢工。许昌市民郭某便欣喜于遇见了自己的赏识者,老板万元月薪的承诺让他义无反顾地选择跳槽到其公司效力,谁知不但万元高薪成了“镜花水月”,5个月的劳动成果却分文未得,还因公务支出“搭进去”3426元,愤怒之下辞职并诉至法院,2016年3月30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郭某35000元及垫付的公务支出。
郭某从事汽车行业多年,专业扎实、经验丰富。他诉称自己于2014年8月1日,在一次招聘会中,他被许昌某实业公司董事长张某看中并委以公司副总经理的重任,全权负责单位的产品认证工作。二人兴趣相投、相谈甚欢,基于信任,郭某并没有急于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工资标准为每月10000元。工作后,眼看试用期即将届满,郭某多次找张某办理档案迁入并签订合同,却被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碍于情面,郭某便没再催促。
2014年10月底,郭某的产品认证工作结束后,被正式任命为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但对方仍未与自己签订合同,郭某也一直没收到一分钱工资,甚至连制作海报等公务支出费用,他也一并为公司垫付。本以为前途无量,但也扛不住“无米下锅”,无奈之下,郭某于12月底提出辞职。公司在其辞职后并未结算工资,郭某遂将其诉至魏都区人民法院,请求张某支付拖欠的5个月工资35000元并返还自己因公务支出尚未报销的费用3426元。
庭审中,该公司否认任命郭某为常务副总经理,双方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并提出公司员工应为每月基本工资1800元及业务提成,郭某所述辞职情况不属实,实为被辞退。
法院结合原、被告诉辩意见及公司员工证言,证实郭某确实于2014年8月至12月份在被告处工作。经查看该公司企业职工劳动合同,证明其负责生产与技术管理工作人员的工资为每月7000元,张某在招聘郭某时口头承诺月工资10000元,但现在否认,所以张某要求按照管理人员的工资7000元/月计算合理有据。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给劳动者,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张某请求公司支付工资35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通过查证报销单据、海报制作合同及收据,证明郭某在工作期间,个人垫付公务支出的费用,应由公司支付,遂判决公司连带返还郭某因公支出的费用3426元。
魏都法官提醒,《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为吸引人才夸大薪酬待遇,最终却往往不能兑现,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要敢于说不,学会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权益。